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女,布依族,199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与被申请人[某家具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就待遇支付产生争议,申请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甲](特别授权代理)参与仲裁;被申请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乙](特别授权代理)参与仲裁。申请人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652351元,该诉请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护理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等项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
办案经过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律师甲]、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乙]均到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代理律师与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围绕工伤待遇赔偿总额、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意外险理赔归属及违约惩罚等核心议题磋商。申请人原诉请652351元,被申请人对赔付责任与数额提出异议,经多轮沟通,双方在仲裁庭见证下自愿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18日解除;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35000元;涉案意外险理赔所得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配合办理理赔手续;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按总额560000元(含违约金25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方案(不含社保补缴),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结果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0日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员[XX]、书记员[XX]),确认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调解书载明: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某家具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535000元;三、涉案意外险理赔归被申请人,申请人负配合义务;四、违约条款(总额560000元含违约金25000元)赋予申请执行权;五、双方劳动争议全部终结,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以调解结案,申请人虽未获全额诉请652351元,但快速锁定535000元赔付并设违约惩罚,高效化解纠纷。
律师核心价值
代理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调解,获赔53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