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未能协商一致。申请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甲](特别授权代理)参与仲裁;被申请人委托其员工[代理人乙](特别授权代理)参与仲裁。申请人于2025年6月15日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委于2025年7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仲裁请求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及工伤保险基金核报费用归属等争议,具体诉求在调解中体现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现金待遇并明确基金理赔分配。被申请人应诉并参与后续调解程序。
办案经过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律师甲]、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乙]均到庭参加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秉持调解优先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代理律师及授权代表就工伤待遇赔偿金额、工伤保险基金核报费用分配、履行期限及收款账户等核心议题展开协商。申请人方主张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合计赔偿;被申请人方对基金核报部分归属提出异议,认为医药费核报应归公司。经仲裁庭居中协调,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同意于2025年7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特定项目待遇共计125000元,同时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医药费归被申请人所有,而基金核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归申请人所有,双方互负配合办理核报义务。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权衡利益,形成一次性解决方案,避免讼累。
案件结果
仲裁委于2025年7月8日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员[XX]、书记员[XX]),确认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调解书载明:一、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25000元(该笔款项由被申请人打入申请人[某银行]账号[脱敏]即视为履行完毕);另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医药费归被申请人所有,工伤保险基金核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归申请人所有,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各项基金核报手续;二、本协议为双方就本次工伤待遇事故一次性解决方案,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申请人放弃本案及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别无其他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自签名或捺印后具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以调解结案,申请人快速获得125000元现金赔付及基金核报权益,高效终结争议。
律师核心价值
代理申请人工伤调解,获125000元及基金核报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