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罗X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代某某、某家居公司、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罗X某与被告代某某签订《劳务联合管理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家居公司厂房项目的木工劳务作业。后因工程停工,双方于2024年8月6日结算,确认劳务费及损失合计387824.86元。原告主张代某某、卢某某(合伙人)、XX公司(合同盖章单位)、XXX司(业主)共同承担付款责任。XX公司辩称合同印章非其备案公章,系代某某个人行为;XXX司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且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判决结果
一、被告代某某、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X某劳务费387824.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4年8月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