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男,原记载出生于2005年5月18日,实际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13日,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县某乡某村],公民身份号码[XX])曾因参与聚众斗殴事件,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以刑事判决认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该判决生效后,经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现被告人自报及户籍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2022年6月13日案发时其实际未满16周岁,原审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故决定再审。公诉机关为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由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甲]担任指定辩护人。再审检察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发时被告人已满16周岁,原判应予以纠正。被告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主张实际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13日。指定辩护人[律师甲]提出本案被告人在案发时未满16周岁,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应判决无罪。
办案经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律师甲]及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再审查明:2022年6月13日下午,[同案犯A]因琐事与[同案犯B](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约定殴斗,后双方纠集多人,原审被告人参与并纠集他人在[某县某街道]地下车库发生斗殴,期间原审被告人对一人鼻骨进行殴打,共同造成该人轻伤二级。原审判决基于错误年龄认定其已满16周岁并判处刑罚。庭审出示了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户口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真实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13日,而非原报2005年5月18日,故2022年6月13日案发时确未满16周岁。指定辩护人[律师甲]关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法院认定相符,被采信。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案件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脱敏]、法官助理[脱敏]、书记员[脱敏]):一、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其他同案犯的有罪判处及扣押物品发还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三、原审被告人无罪。本案再审纠正了年龄认定错误,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告人获无罪判决,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之刑罚被撤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律师核心价值
刑事辩护中因被告人未满16岁再审改判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