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消费者主张车辆重大事故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认定其与代购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关系,驳回全部诉请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赵治国律师 在线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715
    服务人数
  • 1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精准锚定法律关系定性核心,聚焦诉讼主体资格前置问题,成功否定原告主张的委托关系,从根源切断 “退一赔三” 的法律基础;系统梳理微信证据,穿透质疑事后补签的虚假合同;结合付款、发票等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两级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为客户规避近 466 万元赔偿风险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一、案情背景

A(广东某地)通过微信与厦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咨询购买某品牌车辆事宜。双方就车辆配置、改装方案、总价(含改装约144万元)、交付方式(XX公司将车辆发运至某地交付)、付款方式(先付定金30万元,提车时付尾款)等达成一致。A于X年X月X日支付定金30万元。

其后,XX公司与天津某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就同一车辆达成购车意向,双方于X年X月X日签订《某合同》,约定XX公司以106万元购买涉案车辆,并指定将发票价款83万元支付至另一公司(甲公司),尾款23万元支付至案外人账户。XX公司当日付清全款并提车。X年X月X日,XX公司将车辆交付A,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登记于A名下。

此后,A认为涉案车辆系重大事故车,主张XX公司系其购车委托代理人,其作为实际买受人有权向XX公司及甲公司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遂以XX公司、A为共同原告,将XX公司、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购车款106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318万元,另索赔购置税、改装费、保险费、运费、维权费用等合计约466万元。

二、各方观点与争议焦点

原告方主张:A与XX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有《某委托合同》为证;XX公司系受托以自己名义向XX公司购车,XX公司对此知情,故《某合同》直接约束A与XX公司,A有权作为消费者主张XX公司、甲公司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被告XX公司、甲公司辩称:A与XX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关系;XX公司系车辆买受人,其与XX公司之间的《某合同》与A无关;A无权以消费者身份向XX公司、甲公司主张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A与XX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A是否有权依据《某合同》向XX公司、甲公司主张“退一赔三”责任。

三、诉讼过程与律师代理工作

律师接受XX公司、甲公司委托后,围绕以下主线展开代理:

系统性梳理A与XX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实质性特征。 律师逐一梳理了双方X年X月至X月间的微信沟通内容,证明双方就车辆配置、改装方案、总价款(含改装)、交付时间与地点、付款方式等买卖合同核心要素形成了完整合意。特别是改装后总价144万元的约定、XX公司将车辆运至某地交付的约定、先付定金再付尾款的支付安排,均符合买卖合同的典型特征,而非委托处理事务的受托关系。该等证据成为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基础。

针对原告方提交的《某委托合同》,提出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质疑。 原告方提交了一份无签字日期、无盖章日期的《某委托合同》,主张其为委托关系的依据。律师指出:该合同签署时间不明,其约定的“服务费11万元”等内容与微信聊天中双方协商的价格结构完全不同(微信中明确为“改装费27万”“总价含保险144万”等),且合同在诉讼前从未向XX公司或甲公司披露过。据此,律师主张该合同系事后补签、意思表示不真实,系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应作为认定法律关系的依据。法院全面采纳了该主张。

精准援引法律条文,论证原告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以A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为逻辑起点,论证A并非涉案《某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该合同为依据向XX公司主张权利。同时,甲公司仅系开票方,与车辆销售无关,更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A、XX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全部诉请。

二审阶段的针对性答辩。 二审中,原告方提交证人证言及公证书等新证据,企图证明存在委托关系及车辆质量存在问题。律师从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等方面逐一回应: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委托关系;公证书中的翻译内容系自行翻译,且文件内容本身显示车辆无事故和损伤,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质证意见。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45.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A、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291元由A、XX公司各负担一半。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因购车引发的高额“退一赔三”索赔纠纷,核心裁判规则有三:其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据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而非仅凭合同名称或事后补签的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路径、交付方式、发票开具等客观证据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其二,委托合同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区别在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系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收取服务费;买卖合同中,卖方为自身利益买入再卖出,赚取差价利润。本案中,原告方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委托事务的合意和“服务费”约定,反而呈现出典型买卖特征。其三,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无权以该合同为依据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更无权据此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同时提示汽车消费者:选择“代购”模式时,应签订明确的委托代理合同,否则法律关系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关系,从而丧失向最终卖方直接主张权利的资格。

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定性的核心问题。 本案的胜负手在于A与XX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律师没有纠缠于车辆是否真实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争议,而是从一开始就将防御重心锁定在“原告方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一前置性程序问题上。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中体现的价格、交付、付款等买卖合同核心要素,成功将原告方主张的“委托关系”定性为不能成立的虚假意思表示,从源头上切断了原告方主张“退一赔三”的法律基础。

系统梳理微信证据,以客观事实瓦解原告主张。 律师逐条梳理了A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数十页的微信聊天记录,精准摘录了双方就车辆总价144万元(含改装)、交付方式(XX公司在某地交付A)、付款安排等买卖合同核心条款的协商过程,并用表格或清单形式向法庭呈现,使法官直观地认识到双方关系的实质是买卖而非委托。

对事后补签合同的穿透式质疑。 原告方提交了《某委托合同》,意图证明委托关系。律师以该合同无签订日期、内容与微信商谈内容完全不符(“服务费11万元”从未在微信中提及等)为核心切入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链的完整闭合与有利抗辩的精准运用。 律师还充分利用原告方自认的付款记录(A直接向XX公司支付车款,而非向XX公司支付)、XX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A等事实,形成了“XX公司是卖方、A是买方”的完整证据闭环,使被告方的抗辩理由得到全面支持。最终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了近466万元的潜在赔偿风险。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赵治国律师
赵治国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赵治国律师
5.0分服务:715人执业:19年
赵治国律师
11201200****2097 执业认证
  •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诉讼仲裁
  •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市民广场北侧滨海新城1-2-1102
赵治国律师个人品牌简介 一、基本信息概述 赵治国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专业,2002年投身法律行业,2007年正...
  • 138 0200 1907
  • 138020019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