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徐X(化名)与被告张X(化名)于2022年2月、3月期间在浙江省永康市某镇合伙投资经营某快递网点。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双方于2022年5月20日协商散伙。经结算,快递网点由被告继续经营,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投资款及利润共计92,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22年6月20日前全部还清。
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92,000元及相应利息。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本案的事实较为清晰,核心证据为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原件,其上明确记载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双方身份信息。同时,王超律师指导原告整理了向被告转账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付款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散伙后曾发生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处理,被告已放弃快递网点的经营权,交由原告经营,相应财产归原告处理,故被告不再负有归还欠款的义务,双方合伙事项已就此了结。
针对被告的抗辩,王超律师当庭指出:被告主张的“以经营权抵销债务”的事实,仅有被告单方陈述,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如派出所调解协议、书面交接记录等),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欠条作为双方结算后形成的书面债权凭证,具有高度证明力,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案件结果: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款92,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主张双方经派出所处理后债务已了结,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92,000元;
由被告支付相应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
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徐X全面胜诉,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