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工贸公司(化名)与被告某杯业公司(化名)于2025年3月19日签订《保温杯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保温杯70,000个,总货款5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交付了保温杯69,537个,货款共计528,481.2元。然而,被告仅支付了199,600元,尚欠328,881.2元货款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该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李X(化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并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往来。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两个:一是拖欠货款的事实认定,二是能否突破公司有限责任,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王超律师指导原告整理了《保温杯订购合同》、出库单、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全套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
在诉讼策略上,王超律师重点关注了被告公司的股权结构——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法定代表人李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王超律师在起诉时将李X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因两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王超律师依法申请缺席审理,并请求法院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杯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28,881.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按约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X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月利率3%的违约金,法院认为约定过高,依法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
由被告某杯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28,881.2元及违约金(自2025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由被告李X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1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某工贸公司全面胜诉,不仅追回绝大部分货款,更成功将股东李X列为连带责任人,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双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