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肖X(化名)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于永康市某厂房内使用某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生产假冒保温杯。在此期间,肖X雇佣被告人刘X(化名)参与工厂生产及管理工作。刘X明知其参与生产、管理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接受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经查,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未销售的不同规格假冒保温杯共计7,500件,经鉴定涉案价值88,338元。
2025年7月1日,刘X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肖X、刘X提起公诉。
刘X的家属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刘X,详细了解其在工厂中的具体职责、参与程度、工作时间及获利情况。本案的核心辩护策略在于:刘X并非犯罪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而是受雇参与工作,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王超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刘X系受肖X雇佣参与生产管理,并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主导者,其参与时间较短,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王超律师围绕这一核心辩护点,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刘X的从犯情节,并强调刘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同时,王超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促成了认罪认罚的适用,为后续量刑从宽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X、刘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采纳了王超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被告人肖X(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被告人刘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扣押在案的侵权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王超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刘X成功获得缓刑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需被收监执行,得以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