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2023年起,被告童X、童X某(化名)多次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X(化名)借款,累计达238,000元。2025年1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借款30,000元和208,000元,均约定于2025年1月23日前归还。借条到期后,两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往来。本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核心证据为两被告亲笔签署的借条原件两份,其上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还款期限。
王超律师指导原告整理了完整的转账凭证,与借条金额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庭审中,被告童某到庭并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童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王超律师依法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利息损失。考虑到其中一笔借款金额为237,415元(即208,000元扣减部分还款),王超律师在庭审中精准调整了利息计算基数,确保诉请与事实完全吻合。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
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38,000元;
由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237,41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35元、保全费1,7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徐X全面胜诉,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