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 年 1 月广告公司与妇产医院签订客车座椅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 20 台雁江客车、90 台安岳客车、90 台乐至客车投放广告,年总广告费 24 万元,分 12 期每月支付 2 万元,先验收后支付首期,其余先款后发。广告公司按合同完成全部广告制作、安装投放,医院自始至终未支付任何一期广告费。其中 2022 年 1-4 月广告费 6 万元已由前序生效判决确认,本案主张 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 月 14 日剩余 9 期广告费 18 万元。医院抗辩合同虚假、未验收、无车主合作凭证,拒绝付款。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3 月 1 日立案,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广告承揽合同、前后两审生效判决书、广告现场投放照片、客车合作协议,证明广告已全部履约投放;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动下调至同期一年期 LPR 四倍,法庭予以认可;医院未提交证据推翻生效判决及投放事实,全部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按每期 2 万元逾期次日分别计算违约金。
案件结果
判令医院十日内支付广告费 18 万元,并以每期 2 万元为基数,自每期逾期次日起按四倍 LPR 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案件受理费 4274 元减半收取 2137 元,由医院承担。逾期给付加倍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