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方X因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向某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架管,项目完毕后因拖欠租赁费未支付完毕,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依据签订的租赁合同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罗X、方X提出答辩称其承包涉案工程项目仅限于8、9栋,只需对8、9号栋的架管租赁事实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某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的由罗X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上有涉及工程项目1、3、5栋租赁的架管。因双方对于租赁费金额有异议,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租赁费用及架管、扣件损失共计XXX.58元,故,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罗X、方X向某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XXX.58元。罗X、方X不服,委托刘小林律师代理二审诉讼,提出上诉。
办案经过:刘小林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判案件材料和案件证据,并制定了二审诉讼方案。在提出上诉的同时,针对一审诉讼中罗X、方X的证据瑕疵和不足,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向案涉工程项目1、3、5栋的实际承包人收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刘小林律师继续代理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支持了再审请求,裁定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上作出判决,判令罗X、方X向某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赁费及架管损失共计774157.23元。
案件的结果:为委托人减损438765.35元。
律师在其中的价值和对这个案件的帮助:一是通过认真研判材料,找到委托人的证据薄弱点,并通过调查取证进行补强;二是打破裁判以专业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的惯例,通过充分说理和举证,让法院跳出司法鉴定结论的圈子,批判性的看待鉴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