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 徐绍飞律师助力企业经营者恢复经营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徐绍飞律师 在线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徐绍飞律师精准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条件,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从属地位、认罪态度及企业经营的现实需求,成功推动检察机关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帮助企业经营者恢复人身自由,保障了工程项目推进与农民工工资发放。

案件详情

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
徐绍飞律师助力企业经营者恢复经营



- 代理方:(犯罪嫌疑人)

-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 代理结果:其他(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主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郑XX系某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在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郑XX出于朋友帮忙的心态,介绍第三方为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资金经其账户回流,郑XX本人未从中获利。后因发包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郑XX被牵连立案,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接受郑XX家属委托,指派徐绍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徐绍飞律师结合案件进展与当事人实际情况,认为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书中,辩护人从多维度论证变更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其一,从案件情节看,郑XX仅起居间介绍作用,未参与核心交易、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其二,从诉讼进程看,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已侦查完毕,证据已固定,同案主犯已被取保候审,对郑XX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其三,从社会影响看,郑XX作为多家在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被羁押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结算,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存在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风险,对其取保有利于保障工程项目推进与农民工权益;其四,郑XX家属愿意担任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配合诉讼。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申请意见,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认定郑建立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郑XX成功被取保候审,回归企业正常经营,有序推进工程结算与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

一是企业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能否以经营需要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人提出,企业经营者涉刑案件不能“一捕了之”,要兼顾案件办理与企业经营、民生保障,对于主观恶性小、不影响诉讼的,应当优先适用非羁押措施。

二是仅起介绍作用、未获利的从犯地位,是否达到无羁押必要性的标准。辩护人认为,介绍作用相较于直接实施虚开行为,罪责明显更轻,且当事人认罪悔罪,无逃跑、串供风险,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三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核心理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上述情节结合案件证据固定情况,足以认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本案的办案经验

第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逮捕后争取取保的核心法定途径,要把握好时机。逮捕后并非一押到底,案件证据固定、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就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佳窗口,要主动及时申请,不能被动等待。

第二,企业经营者涉刑案件,要突出“保企业、保就业、保民生”的辩护视角。单纯讲法律规定说服力有限,要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用工规模、农民工工资问题,论证羁押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体现“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

第三,要善于对比同案犯的强制措施情况。如果同案中作用更大的主犯已被取保候审,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作用更轻的从犯更无羁押必要,这一点往往能成为审查通过的重要支撑。

第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不仅要讲法律规定,还要附上项目合同、用工情况等佐证材料,同时明确保证人或保证金方案,让检察机关看到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行性与安全性。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徐绍飞律师精准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条件,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从属地位、认罪态度及企业经营的现实需求,成功推动检察机关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帮助企业经营者恢复人身自由,保障了工程项目推进与农民工工资发放。

办案心X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人一旦被逮捕了,就肯定出不来了,只能等着开庭判刑。其实这是个误区。逮捕只是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随着案件推进,证据固定了、事实清楚了、当事人认罪了,社会危险性也就消失了,这时候就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来争取取保候审。

尤其是企业经营者涉刑的案子,我一直觉得不能机械司法。人一关,公司就停摆,项目烂尾,工程款结不了,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最后反而衍生出更多社会问题,其实是双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就是典型,他就是帮朋友牵了个线,自己一分钱好处没拿,算不上什么大恶。但他手上管着几个工地,几十号农民工等着发工资,人关着这些事就没人处理。

所以我们提交申请的时候,没有只说法律条文,而是把实际情况摆出来:他在案子里作用很小,是初犯,愿意认罪认罚;现在证据都固定了,不会串供毁证;更重要的是,他出去能把工程结了,把农民工工资发了,反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检察院最终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其实现在的司法理念也在变,“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一句空话,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不影响诉讼的当事人,尤其是企业经营者,能用非羁押措施的就不用羁押,既保证了诉讼顺利进行,也兼顾了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这才是真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做刑事辩护久了越来越觉得,好的辩护不只是帮当事人争取自由,更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实现多赢的结果。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

1.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已被批准逮捕的企业经营者及家属;

2. 逮捕后希望申请取保候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当事人;

3.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的经济犯罪当事人;

4. 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实际经营需求,需要恢复人身自由的当事人。


  • 犯罪嫌疑人
  • (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变更为取保候审)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绍飞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绍飞律师
5.0分热情执业:8年
徐绍飞律师
14110201****2640 执业认证
  • 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税务类纠纷
  • 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元鼎国际大厦A座12、13楼。
心理学硕士、法学学士,具有复合的教育背景,系统办理了多起重大企业破产重新案件及大量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的...
  • 156 6420 1320
  • 1566420132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