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6年初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随后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资金转移活动的情况下,仍受他人指使,负责配合留存提供POS机、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的相关人员,并将上述工具材料转交至同案人员处。涉案银行账户流入大额资金流水,其中包含已查证属实的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当事人委托张晨阳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全程为其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
二、案件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系累犯,依法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账户流水基数较高,若以全部账户流水作为量刑基础,当事人将面临明显更重的刑罚。
经庭审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核心法定辩护意见,并部分采纳酌定从轻意见:
采纳 “以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涉案金额作为量刑依据” 的辩护观点,未将全部账户流水纳入量刑考量范围;
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虽未认定自首情节,但认可当事人到案具有一定主动性,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终判决在累犯从重的法定前提下,充分落实了多项从轻情节,实现了量刑的合理宽减,辩护效果显著,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价值
(一)精准锚定量刑基础,压缩涉案金额认定范围
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细致梳理银行流水与上游犯罪的对应证据,明确区分“全部账户流水”与“查证属实的犯罪所得”的法律边界,提出仅应以查实的上游诈骗资金作为量刑依据的核心意见,从根源上降低了量刑基准,该意见最终被法院完全采纳。
(二)精准论证从犯地位,落实法定从轻情节
律师结合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围绕“仅受指使从事工具交接等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资金转移操作、在犯罪链条中作用层级低”等要点,结合刑法条文与司法裁判规则充分论证其从犯地位,最终法院予以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处罚的核心量刑情节。
(三)充分挖掘酌定从轻情节,最大化争取量刑宽宥
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并向法院说明当事人到案的主动性与悔罪态度,说服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四)庭审充分抗辩,全方位保障诉讼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据理力争,将各项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呈现给法庭,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您的家人、亲友涉及以下情形,均可咨询张晨阳律师:
(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括提供银行卡、POS 机、U 盾等支付结算工具协助转移资金
(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
(三)有前科、累犯情节,需要专业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四)刑事案件全阶段法律需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