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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激情犯罪 + 次要作用 + 积极施救,获得大幅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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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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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多名人员晚间聚餐饮酒,席间因言语口角发生争执,同行数人陆续参与拉扯打斗。被告人原本只是上前劝架,后被一方人员推搡撞击,情绪失控之下徒手击打被害人一拳,其余同案人员后续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冲突结束后众人发现被害人意识丧失,立刻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送医抢救,但被害人因颅脑损伤过重,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法医鉴定死因系多处外力击打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审查后,认定本案系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考虑多行为人共同加害,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拟定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被告人此前无刑事处罚记录,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留在原地配合医护救助伤者,归案后如实交代自身行为,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开展专项辩护。

二、律师辩护重点与庭审辩护意见

辩护人细致拆分各行为人动手顺序、击打部位、力度与伤害贡献度,逐一比对同案供述、现场监控、尸检报告:其一,被告人仅单次徒手击打被害人躯干部位,并未击打头部等致命位置;造成被害人致命颅脑损伤的击打行为由其他同案人员实施,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适用法定减轻处罚规定,直接跳出十年以上量刑起点区间。

其二,本案属于酒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事前无任何预谋策划,无携带工具蓄意伤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区别于有计划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案件。

其三,案发后被告人第一时间参与拨打 120 急救电话,协助将被害人抬送上救护车,主动施救尽力挽回生命,尽到事后救助义务,属于重要酌定从轻情节;案发后未逃跑,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

其四,辩护人主导民事和解工作,被告人家属倾尽能力向被害人家属支付高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足额赔付完毕,多次诚恳致歉沟通,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文书,被害方明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文书,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辩护词,结合从犯、坦白、积极施救、赔偿谅解、初犯、激情犯罪等全部情节,请求法院大幅度减轻量刑。

三、裁判结果与实务复盘

法院审理后认可从犯认定意见,综合全案各项从轻减轻情节,考量案件突发性、被告人行为对死亡结果原因力较小、事后积极施救、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关键事实,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对比原十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刑期降幅极大,达成重大减刑的辩护目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重罪案件,辩护关键在于精准区分各行为人因果关系与责任大小,剥离主要致死行为责任,认定从犯地位,辅以施救、赔偿谅解、认罪坦白等情节,即便出现死亡严重后果,依旧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大幅降档减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19-04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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