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300 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经朱坤律师有效辩护不起诉处理 苏州涉嫌高额度合同诈骗刑事辩护律师 苏州张XX律师推荐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中,王X因两起玉石代销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起交易中,王X代销一块价值约 300 万元的玉石,后经协商确定价格为 220 万元,但玉石切开后价值大幅缩水,且因现实债务问题导致玉石连同车辆一并被扣押,货款未能支付。第二起交易中,王X又代销另一块玉石,后因外部压力低价出售,同样未能按约向对方支付货款。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X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涉案金额高达 300 余万元。
对于此类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一旦定性为合同诈骗,当事人往往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业交易中的违约、亏损与合同诈骗之间的界限何在? 接受委托后,朱坤律师担任王X辩护人,围绕主观目的与交易实质展开辩护。
二、辩护重点与办理经过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朱坤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款项未付的客观原因三个方面。
首先,从非法占有目的看,朱坤律师指出,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王X此前曾多次帮助对方代销玉石,双方具有长期交易基础与信任关系。在第一起交易中,王X在切开玉石前主观上相信玉石能够盈利,并非一开始就打算非法占有财物。玉石切开后价值大幅缩水,属于商业交易中的客观风险,而非王X事先设局骗取财物。
其次,从交易背景看,朱坤律师强调,涉案玉石并非凭空捏造或虚假标的,而是真实存在的交易物品。王X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实施虚构身份、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担保等典型合同诈骗手段。其行为本质上是基于真实玉石标的的代销合作,只是因市场价值波动及后续债务问题导致履约失败,与合同诈骗中“以虚假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再次,从款项未付原因看,朱坤律师指出,第二起交易中,涉案玉石曾被王X归还给被害人,后又由对方重新交回王X处代销。后续低价出售与外部逼债等现实压力密切相关,并非王X主观上恶意侵吞货款。将因客观困境导致的违约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在案件批捕阶段,朱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明确指出王X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王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此后,司法机关未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办理结果
经朱坤律师持续辩护,检察机关对王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X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此后,司法机关对该案未再追究刑事责任,王X最终未被定罪,案件实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展示了在大额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的案件中,如何准确界定民事违约与合同诈骗的边界。
在实务中,一些案件因为涉案金额巨大、最终结果表现为“钱货两空”,办案机关容易基于结果倒推动机,将商业失败或履约不能直接定性为合同诈骗。但刑法对合同诈骗的评价,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因交易失败或款项未付就轻易启动刑事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