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药案,经朱坤律师有效辩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涉嫌销售假药刑事辩护律师 苏州张家港刑事律师推荐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中,王X系某健康管理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X的主要工作是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在患者有境外购药需求时,协助其与国外医疗机构或医药销售机构建立联系。具体包括收集患者病历资料、提供翻译、转达境外机构银行账号等。患者将购药款项直接支付至境外机构账户,药品由境外机构直接邮寄至患者本人。
案件发生后,办案机关认为王X所在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并以销售假药罪对王X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X家属随后委托朱坤律师介入辩护。本案的关键在于:王X的行为究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还是仅为患者购药提供帮助的居间、咨询行为。这一界定不仅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评价,也涉及到对新型健康咨询、跨境医疗辅助服务等新业态行为的刑事边界判断。
二、辩护重点与办理经过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朱坤律师并未简单停留在“是否涉及药品”这一表层问题上,而是从行为性质、交易结构、资金流向以及刑法评价等多个维度,对王X的行为进行了系统分析。
首先,从交易结构看,朱坤律师注意到,涉案药品的买卖关系实际上发生在境外医疗机构、医药销售机构与患者之间。患者将购药款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药品亦由境外机构直接邮寄给患者,中间并不存在王X或其所在公司先购入药品再行转卖的过程。王X所收取的费用,系基于其提供的咨询服务、病历翻译、信息对接等工作而产生的咨询服务费,而非药品销售差价。
其次,从刑法评价角度看,《刑法》所规定的“销售”,本质上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而在本案中,王X并未实施将药品有偿转让给患者的行为,其行为更多体现为帮助患者寻找境外药品渠道、转达购药需求、协助完成跨境支付流程等居间辅助性工作。对于此类代购、居间协助行为,即使中间存在一定服务费用,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销售”。
再次,从主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角度看,王X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一批在国内缺乏特效药或面临高昂药价的患者,其行为并未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结果,也未体现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朱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刑事打击的重点应是生产、销售假药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对本案中的辅助购药行为作刑事化评价,缺乏充分的法理和事实基础。
本案在侦查阶段,朱坤律师曾为王X申请取保候审,但未获批准。案件进入批捕阶段后,朱坤律师再次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王X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展开系统论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三、办理结果
经朱坤律师持续辩护,检察机关对王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X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此后,检察机关对该案未提起公诉。在王X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依法为其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王X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展示了刑事辩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以及如何准确界定刑法中“销售”等核心概念的边界。
随着跨境医疗咨询、海外药品代购等新业态的出现,一些原本属于民事服务、居间协助或行政监管范畴的行为,可能被纳入刑事评价视野。但刑法的评价必须建立在严格的事实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之上,不能因为行为涉及药品或具有一定违法性,就直接将其上升为犯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