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1年8月3日
3. 承办律师: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
4. 代理身份:原告
二、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典型以租赁合同形式掩盖民间借贷实质的隐性借贷纠纷,叠加债务人死亡、继承人应诉缺位、涉案房屋被强制执行、债务主体灭失等多重疑难情形,是民间借贷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较为复杂的新型疑难案件。
我方当事人粟某系个体工商户,2014年10月,案外人方X4因经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与原告达成融资合意。为保障资金安全、固化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并未直接签署借款合同,而是创新性以《个人租房合同》名义固化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常见的以租掩贷交易模式。合同名义约定:方X4将自有三明市梅列区某住宅出租给原告,租期30年,原告支付100万元作为长期租金。
双方真实口头及书面合意均明确:该100万元款项实质为借款资金,方X4每月按2.5%标准支付利息,原告从利息收益中抵扣每月3000元房屋租金,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100万元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笔足额交付资金,其中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交付50万元,后续分四次现金交付47万元,实际合计交付资金97万元,每笔现金交付均由债务人出具收条确认,证据链条完整。债务人亦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实际占有使用。
案件履行关键转折点发生在2015年3月,债务人方X4意外身故,债务主体直接灭失。其法定继承人包含配偶廖X、父母方X2、蔡X、子女方X3、方X1.债务人去世后,双方隐形借贷及租赁关系仍持续履行,原告持续占用房屋,未发生争议。
直至2019年,因债务人配偶廖X另案金融负债未履行,案涉房屋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腾空,原告长期占用房屋、以息抵租的合同履行基础彻底丧失,案涉隐性借贷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因多名继承人均消极应对债务,拒不承担清偿责任、拒绝沟通协商,且经法院公告传唤无一人到庭应诉,属于典型的继承人怠于履行遗产债务清偿义务情形。
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遂委托我方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贷关系、由全体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我方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以租掩贷的交易实质、实际资金交付事实、债务人死亡及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客观情形,我方当庭明确完整诉讼主张:
1. 依法解除原告粟某与已故债务人方X4于2014年10月20日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2. 判令五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方X4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实际出借本金97万元,并按年利率15.4%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3. 依法在欠款本息中抵扣2014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每月3000元的房屋租金;
4.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继承人共同承担。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我方提交的合同文书、转账流水、现金收条、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执行公告等全套证据,完全采纳我方全部核心诉讼观点及法律适用逻辑,依法作出判决:
1. 解除原告粟某与方X4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关系;
2. 五名被告继承人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继承方X4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中依法抵扣2014年10月至2021年1月每月3000元租金);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我方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成功锁定继承人清偿责任、确认合法本息标准,实现案件实质性胜诉。
五、案件总结
本案最大审理难点在于法律关系混叠、被告全员缺席、事实认定难度大。案涉合同兼具租赁与借贷双重外观,若无专业法律拆解,极易被简单认定为房屋租赁纠纷,导致原告借贷本息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同时,全部继承人均消极应诉、缺席庭审,案件事实无人抗辩、但亦需我方完整举证闭环,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原告。
庭审代理过程中,我方核心办案思路为穿透合同外观、锁定真实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利息结算条款、以息抵租约定、期满退本条款,完整论证双方真实合意并非租赁,而是民间借贷。同时精准梳理资金交付细节,以转账记录、四份现金收条佐证实际出借金额,严格遵循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的司法规则,剔除未实际交付的3万元差额,确保诉求合法合规。
此外,我方精准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债务清偿规则,明确继承人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同时结合房屋被强制执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论证合同法定解除的合法性。即便被告全员缺席,我方仍以完整、严谨的证据链与法律逻辑,推动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求,最大程度挽回当事人巨额经济损失。
六、律师价值
本案成功穿透以租掩贷的合同外观,精准锁定民间借贷核心法律关系。在被告全员缺席、事实认定复杂的情况下,完整固定资金交付证据、精准适用司法利率标准与继承清偿规则,最终法院依法支持我方核心诉求,为当事人追回巨额借款本息,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