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常年从事户外文旅项目经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与项目备案手续,合规运营水上游玩设施。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以原告未在本辖区单独完成专项备案为由,当场扣押原告多台核心经营船只,现场仅手写一份物品清单,未当场送达加盖公章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未书面告知扣押理由、法律依据、复议与诉讼救济渠道,也未听取原告当场陈述申辩。
执法单位口头告知扣押期限三十日,后续即便案情复杂需要延期,也应当经负责人书面审批再延长三十日,整体扣押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但该批船只被扣押后,办案机关既未作出后续行政处罚,也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直接将财物暂扣长达三年之久。期间原告多次书面发函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船只,办案单位均以案件还在核查为由推诿拖延。长期露天存放导致船只船体锈蚀、零部件损毁,设备基本丧失使用价值,原告经营项目被迫全面停滞,产生大额直接经济损失。
原告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扣押行为。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确认扣押船只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判令返还涉案全部经营设施;针对财物损毁损失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庭审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第一,现行法律法规仅要求该类经营项目完成基础备案,并未赋予执法机关可对未补备案情形实施扣押财物的强制权限,本次扣押完全缺乏法定职权与法律依据,属于越权实施行政强制。第二,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必须当场出具正式强制措施文书并交付当事人,本案仅有手写清单,法定文书缺失,程序起步即严重违法。第三,扣押最长法定时限 60 日,超期无处理、无延期审批,持续占有涉案财物多年,超出强制取证与监管必要目的,属于违法长期扣押。第四,涉案船只属于经营性动产,执法机关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露天堆放造成财物毁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扣押系日常监管执法,后续因内部人员调动导致案件搁置,不属于违法情形。
法院审理裁判观点
法院经核查法律条文与执法案卷认定:案涉情形无明确法律条文支持扣押强制措施,执法主体无权实施涉案扣押行为;文书送达、告知申辩、期限管控、财物保管多项法定程序全部违反《行政强制法》硬性规定;长期扣押远超法定限度,行政强制目的早已灭失,该强制措施整体违法。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扣押涉案经营船只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判决限期返还剩余可使用设备,针对损毁船只按照购置折旧价格予以赔偿;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普法总结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必须有明确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不能仅凭内部管理规定随意扣压商户、企业生产经营物资。扣押务必索要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书,牢记扣押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超期拒不返还可直接起诉维权,同时因保管不当造成财物损坏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