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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档口承包合同纠纷:涉案押金3.1万元,赵孟亮律师代理档口经营者,法院认定公司债务加入判令全额返还押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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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三河市赵孟亮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80件,其中民刑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20余件,尤为专精于民事案件(占比约81%),刑事领域承办案件近100件,主要集中在公诉案件(占比约42%)。

案件详情

食堂档口承包合同纠纷涉案押金3.1赵孟亮律师代理档口经营者,法院认定公司债务加入判令全额返还押金及利息

##案件内容###案情简介

经营者承租学校食堂档口,向食堂实际管理人缴纳经营风险金40000元,约定到期全额退还。到期后管理人未退款,餐饮公司出具加盖公章承诺书,承诺剩余押金由公司垫付,并先行支付8640元,尚欠31360元。诉讼中法院追加食堂管理人为共同被告,餐饮公司抗辩该款项系管理人个人收取、承诺书受胁迫出具、双方仅为配合报案,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管理人则称收款系履职行为,公司掌握食堂全部经营流水,内部说明是受诱导签署。原告坚持仅向餐饮公司主张返还剩余押金、逾期利息及保全费用。

###办案经过

赵孟亮律师作为档口经营者代理人,完整提交风险金凭证、转账记录、盖公章垫付承诺书、银行垫付流水、公安卷宗材料等全套证据。依据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餐饮公司出具书面垫付承诺且实际履行部分退款,已构成债务加入;针对胁迫抗辩,指出公司超一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同时说明原告有权选择任一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完整核算押金本金与利息计算标准,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餐饮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十日内返还押金31360元,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全额承担保全费334元、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司履行后可另行向食堂管理人追偿,原告核心押金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举证公司书面垫付承诺构成债务加入,驳斥胁迫免责抗辩,法院全额支持31360元押金、利息及保全费用。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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