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档口承包合同纠纷:涉案押金3.1万元,赵孟亮律师代理档口经营者,法院认定公司债务加入判令全额返还押金及利息
##案件内容###案情简介
经营者承租学校食堂档口,向食堂实际管理人缴纳经营风险金40000元,约定到期全额退还。到期后管理人未退款,餐饮公司出具加盖公章承诺书,承诺剩余押金由公司垫付,并先行支付8640元,尚欠31360元。诉讼中法院追加食堂管理人为共同被告,餐饮公司抗辩该款项系管理人个人收取、承诺书受胁迫出具、双方仅为配合报案,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管理人则称收款系履职行为,公司掌握食堂全部经营流水,内部说明是受诱导签署。原告坚持仅向餐饮公司主张返还剩余押金、逾期利息及保全费用。
###办案经过
赵孟亮律师作为档口经营者代理人,完整提交风险金凭证、转账记录、盖公章垫付承诺书、银行垫付流水、公安卷宗材料等全套证据。依据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餐饮公司出具书面垫付承诺且实际履行部分退款,已构成债务加入;针对胁迫抗辩,指出公司超一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同时说明原告有权选择任一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完整核算押金本金与利息计算标准,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餐饮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十日内返还押金31360元,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全额承担保全费334元、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司履行后可另行向食堂管理人追偿,原告核心押金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举证公司书面垫付承诺构成债务加入,驳斥胁迫免责抗辩,法院全额支持31360元押金、利息及保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