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档口经营风险金合同纠纷:涉案欠款3.1万元,赵孟亮律师代理档口经营者,法院认定公司构成债务加入全额支持诉求
##案件内容###案情简介
经营者承租学校食堂档口,向食堂管理人员合计交付40000元经营风险金,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结清费用后全额退还。租期结束管理人员未返还钱款,餐饮公司出具加盖公章书面承诺书,承诺剩余押金由公司垫付,并先行转账8640元,尚欠31360元。诉讼中法院依餐饮公司申请追加食堂管理人员为共同被告。餐饮公司抗辩收款属于管理人员个人行为,承诺书系受胁迫签署;管理人员则称自身系公司原高管,收款属于履职,内部免责说明系受诱导签署。原告坚持仅向餐饮公司主张退还剩余押金、逾期利息、保全费用。
###办案经过
赵孟亮律师作为档口经营者代理人,当庭提交风险金收款凭证、两笔转账流水、盖公章垫付承诺书、银行垫付转账记录、公安侦查卷宗全套证据。依据民法典债务加入法律规定,餐饮公司出具垫付承诺且实际履行部分退款,已构成债务加入;针对胁迫抗辩,指出公司自出具承诺书起超一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灭失;同时说明债权人可选择任一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完整核算本金与法定逾期利息标准,请求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餐饮公司自愿加入涉案债务,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押金31360元,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全额承担保全费334元、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司清偿后可另行向食堂管理人员追偿,原告全部核心债权均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完整举证债务加入书面凭证,驳斥胁迫免责抗辩,法院全额支持31360元本金、法定利息及保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