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股权权属确认、遗产继承纠纷、企业改制职工股纠纷、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抗辩
代理方向
二审被上诉人(股权持有人一方),全程抗辩原告股权共有、遗产分割、分红返还全部诉求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全部股权、历年百万分红均归罗春玉律师方当事人所有,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横跨20余年改制股权历史,对方手握早年入股收据主张股权共有与遗产分割。罗春玉律师梳理企业改制文件、职工持股资格规则、股东名册、历年分红凭证,精准分配举证责任,厘清退休职工无认购资格、款项仅抵顶入股资金不产生股权共有,最终两级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请,保住当事人上百万股权及分红。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企业改制背景复杂的股权继承重大纠纷,涉案股权对应累计分红超180万元,双方家族内部矛盾尖锐,原告一方诉求金额高、证据看似有一定支撑,案件争议极大。
罗春玉律师方当事人为家中小女儿,1997年依靠父亲退休自然减员指标入职当地民爆企业,1998年企业整体改制,仅在职在岗职工才有资格认购改制职工股,已退休的父亲不具备入股资格。当年父亲早年缴纳的1600元资格股退股款项,直接抵作罗春玉律师方当事人改制认股资金,当事人足额完成改制入股,公司出具股东名册、持股证,完整登记罗春玉律师方当事人为案涉股权唯一权利人。后续企业多次扩股、分立,股权持续增值,二十多年间上百万分红均由罗春玉律师方当事人正常领取。
多年后,当事人母亲、哥哥、姐姐突然提起诉讼,主张当年抵顶入股的1600元是父亲原始股金,经过多年配股、扩股转化为现有股权,主张案涉部分股权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相应股权份额属于遗产,要求分割股权现金价值,还索要二十多年累计近180万元分红款。一审中原告提交早年入股收据、资金明细表,声称股权只是交由罗春玉律师方当事人代持,同时陈述前后矛盾,一边称多年不知情股权登记事实,一边又承认知晓分红一直由罗春玉律师方使用。
接受委托后,罗春玉律师作为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整套企业改制档案、职工入股资格政策、公司留存股东名册、历年分红财务明细、人事招录文件,搭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重点拆解三大核心抗辩逻辑:第一,改制职工股仅限在职职工认购,原告父亲退休无持股资格,原始1600元仅为退股往来款项,不直接产生改制股权;第二,股权登记、持股证、公司书面说明均明确罗春玉律师方当事人为唯一股东,原告无任何书面代持协议,无法证明代持关系;第三,二十余年持续大额分红,原告亲属早已知晓分红事实却长期未主张权利,诉求不符合常理,同时存在时效抗辩理由。
一审法院采纳罗春玉律师方全部抗辩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还提交精神诊断材料,主张家中另一兄弟证言无效,试图推翻一审事实认定。二审阶段罗春玉律师继续完善质证意见,向合议庭说明案涉股权系罗春玉律师方当事人原始改制取得,证人证言并非案件定案核心依据,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与股权权属争议无关联,无法推翻完整书证证据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面认可罗春玉律师方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股权代持、赠与无效或股权共有关系,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最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整场诉讼完整保住当事人名下全部股权及两百余万历年分红,彻底化解家族多年股权纠纷,为改制职工股权属认定类案件形成清晰抗辩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