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材料科技公司,住所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隐去)诉被告(某电炉制造公司,住所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隐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享有33张摄影作品著作权(无登记但有底稿及可信时间戳认证),2024年12月发现被告官网使用与其高度相似或相同图片用于产品宣传,其中12张作品有底稿印证。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开支(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14000元;3.官网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代理律师到庭)答辩称原告未署名且无著作权登记主体不适格,双方经营范围不一致,被告未获利且开庭前已下架图片无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5年4月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普通程序。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中,原告举证五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25年6月20日对手机相册底稿浏览视频认证)、公证处(2025)湘益银证字xxx号公证书(2025年1月8日取证被告官网7页9张图)、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15元)等,证明33张作品创作完成于2020至2024年,其中12张在被告官网使用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认定:案涉摄影作品具独创性受保护;原告凭底稿、时间戳等形成证据链,认定其为12张作品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侵犯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图片已下架。因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难确定,法院综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合理维权费用酌定赔偿。
【案件结果】
某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停止侵权因已下架、消除影响无据)。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负担435元、被告负担115元。本案明确未经登记但凭底稿与时间戳可证著作权,酌定赔偿平衡了权利人利益与侵权情节,有效裁判了12张图片的著作权侵权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