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DXF,男,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先后取保、监视居住,后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LC,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CXD,男,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涉案后取保、监视居住,后逮捕羁押。
指定辩护人 ZL,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YDJ,男,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涉案后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后羁押。
指定辩护人 LP,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XXX,男,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涉案后取保、监视居住,逮捕羁押。
指定辩护人 ZJB,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XX,男,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涉案全程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脱敏起诉书文号指控 DXF、CXD、YDJ、XXX、XX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公诉,五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与庭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申请延期。
公诉机关指控:已判决人员控制两家脱敏名称企业,无吸储资质,合作推广养老项目,以保本高息吸引群众投资。DXF、CXD、YDJ、XXX 担任销售总监管理团队推广揽客;XX 受安排负责接送客户、代收费用、签订合同。全案累计吸收资金超 1.19 亿元,团队提成两千余万元。五人均经传唤主动到案,部分被告人当庭退缴部分款项。公诉机关认定五人系共同犯罪从犯,均构成自首,建议法院依法量刑。
五被告人庭审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陈述自身涉案情况。
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禹佳律师针对 XX 提出:当事人仅提供底层辅助工作,参与程度浅、无违法所得;具备自首、初犯偶犯、全额预缴罚金、认罪悔罪等情节,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审计确认各被告人提成金额,XX 已预缴罚金两万元。全案证据经当庭质证,法院全部采信。
本院认定五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从犯;全部具备自首、无前科情节,部分被告人主动退赃,具备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全部辩护人的合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采纳禹佳律师缓刑辩护观点,对 XX 单独适用缓刑,其余四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判令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DXF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被告人 CXD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 YDJ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 XXX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 XX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预缴);
六、追缴 DXF、YDJ、CXD、XXX 对应违法所得,扣除已退缴金额后剩余款项继续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上诉。
审判人员(脱敏)
人民陪审员(脱敏)
人民陪审员(脱敏)
书记员(脱敏)
文书出具日期脱敏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