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全部脱敏)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LTL,男,1986 年 4 月 1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详细居住地址全部脱敏,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9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2 日指定监视居住,12 月 16 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LXL,男,1991 年 10 月 1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详细地址脱敏,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9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2 日指定监视居住,12 月 16 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 [姓名脱敏],[律所名称脱敏] 律师。
公诉机关以文书编号脱敏起诉书指控 LTL、LXL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员信息脱敏,两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与庭审。
审理查明:2018 年初 LTL 网购公民信息倒卖,2019 年自学黑客技术,使用多款工具、自制程序攻击网贷平台租用服务器,非法盗取公民信息;雇佣 LXL 协助整理、售卖信息,售价 0.2-4 元 / 条,出售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二人累计非法获利 410 万元,LXL 分得 48 万余元。
警方抓获二人,查获电脑、手机等作案设备;司法鉴定去重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XXX 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办案机关分别扣押二人涉案现金 53.5 万、20 万元。
全案有抓获记录、服务器勘验材料、交易流水、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各方庭审均无异议。
法院认定二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LTL 为主犯,LXL 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二人均坦白可从轻,驳回另一被告人辩护人缓刑辩护意见。
判决:
一、LTL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
二、LXL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
三、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不服判决可十日内上诉至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身份信息全部脱敏
落款: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日期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