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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级传销大案发回重审,禹佳律师专业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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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千万传销团伙 24 人被追责,案件发回重审。禹佳律师为 CQH 辩护,紧抓当事人从犯、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完整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当事人大幅减轻处罚,充分彰显刑事辩护专业作用。

案件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HXF,女,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拘、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 DX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CZH,男,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涉案后刑拘逮捕羁押。

指定辩护人 WX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LD,男,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刑拘逮捕羁押。

辩护人 YX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FXX,女,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刑拘逮捕羁押。

指定辩护人 HLH,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XXX,曾用名脱敏,身份住址脱敏,刑拘逮捕羁押。

指定辩护人 HFL,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XXX,女,身份住址脱敏,刑拘逮捕羁押。

指定辩护人 GB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JXX,曾用名脱敏,身份住址脱敏,刑拘逮捕羁押。

指定辩护人 HDJ,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CQH,男,身份、户籍、住址信息脱敏,刑拘逮捕羁押。

指定辩护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X,曾用名脱敏,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ZC,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SZ,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G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LJL,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CQ,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HXX,男,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LXH,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HXX,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LL,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LY,男,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JX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HXX,曾用名脱敏,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AX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YXX,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LQ,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XX,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ZL,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SZK,男,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辩护人 LMH,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GXX,曾用名脱敏,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ZS,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WXX,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SSJ,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YX,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ZXX,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ZXX,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CXY,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XXX,女,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DZB,某律所律师。

被告人 CP,男,身份住址脱敏,一审缓刑,重审取保。

指定辩护人 XR,某律所律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脱敏起诉书文号指控 HXF 等二十四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首次开庭作出一审判决,部分被告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审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二十四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与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起,另案人员搭建 “1040 阳光工程” 传销组织,2019 年转移至成都多地开展传销。组织设立五级三晋制,拆分平台规避查处,以缴纳门槛费、拉人头计酬返利。HXF 为体系总负责人,系主犯;其余 23 人分属不同层级老总、窗口管理人员,负责团队管理、培训、收款、宣传等工作。全案发展人员超 120 人,吸收资金超 2500 万元,属情节严重。24 人均经抓获归案,涉案资金、车辆、房产、电子设备均被查封扣押冻结。公诉机关认定除 LD 外其余人员认罪认罚,区分主从犯并出具差异化量刑建议。

全部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除 LD 外均自愿认罪认罚。

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禹佳律师针对 CQH 提出:当事人系底层从犯、参与层级与管理作用有限,归案后全程坦白、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审计查清全案涉案资金流向,多名被告人名下银行卡、现金、房产首付款均认定为传销违法所得。全案证据经当庭质证,法院全部采信。

本院认定二十四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人数达到情节严重标准;HXF 系主犯,其余 23 人为从犯,全部具备坦白、初犯情节,23 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全部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采纳禹佳律师从轻辩护观点,对 CQH 减轻处罚判处实刑,其余层级较低被告人适用缓刑。涉案传销资金、房产首付款依法追缴,手机、电脑、POS 机等作案工具没收;无充分证据证实为赃款购置的财物,按罚金缴纳情况予以发还或抵缴罚金。

判决如下:

一、HXF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二、CZH 犯本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三、LD 犯本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四、JXX、XXX、XXX、CQH 犯本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五、FXX、XXX、SZ、LJL、HXX、HXX、LY、HXX 犯本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至十五万元;

六、YXX、XX、SZK、GXX 犯本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WXX、YX、ZXX、XXX、CP 犯本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八、冻结银行卡内传销资金、扣押涉案现金、房产首付款全部追缴;手机、电脑、POS 机、U 盘等作案工具没收;其余扣押财物按罚金缴纳情况处置。

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上诉。

审判人员(脱敏)

人民陪审员(脱敏)

人民陪审员(脱敏)

书记员(脱敏)

文书出具日期脱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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