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程合伙纠纷,卢融融律师多维抗辩,全盘驳回对方百万诉求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两名律师。被告: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融融,江苏华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三人合伙经营泰国海外顶管工程项目,共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出资、设备产权、收益分配规则。后被告退伙,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约定原告受让被告全部合伙权益并支付 120 万元转让款。原告未按期付款,被告起诉胜诉并进入强制执行。后续原告另行起诉,主张设备无法交接、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还款计划、返还已付转让款。
办案经过
当事人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委托卢融融律师全权代理本案应诉工作。接受委托后,卢融融律师完整梳理前后两起关联诉讼全部卷宗材料,调取前案生效判决书、合伙协议、转账流水、设备处置书面凭证、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针对原告提出的多重诉求,律师分层拆解抗辩逻辑:首先针对管辖权异议,指出对方未在法定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依法享有审理权限;其次围绕重复起诉问题,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区分两案诉讼标的、审理事实差异,论证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重点厘清合伙财产权属,结合合伙协议条文、设备处置记录,证明机械设备早已脱离我方当事人管控,签订还款计划时双方已结清全部合伙事宜,不存在交付设备的合同义务。庭审中,卢融融律师针对原告、第三人各项主张逐一质证,逐条反驳对方关于设备产权、交付义务、合同解除的全部观点,完整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向法官清晰还原合伙出资、设备流转、退伙结算全过程,夯实我方全部抗辩意见,全程把控庭审节奏,逐一瓦解原告诉讼逻辑,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775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 裁判理由:一是原告未按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合法;二是前后两案审理标的、事实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三是案涉设备早已脱离我方当事人控制,双方签订还款计划已结清退伙全部事宜,我方无交付设备义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通意见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