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老人植物人后身亡,卢融融律师击破保险公司多项抗辩,为家属足额索赔近 63 万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五名某X自然人(死者近亲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融融,江苏华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某X自然人(电动两轮车驾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律所律师。被告二:某X自然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被告三:某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X。被告四:某X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某X律所律师。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碰撞横穿道路的高龄老人,重型货车违规占道停放阻碍通行,三方被认定同等责任;老人受伤后长期植物生存,数月后离世。原告方起诉全部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多方抗辩,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降低护理标准、不认可丧葬费、拒付鉴定费。
办案经过
受害人家属遭遇重大交通事故,老人长期卧床植物生存,后续不幸离世,多方咨询后委托卢融融律师全权处理索赔事宜。接受委托后,卢融融律师第一时间整理全套病历、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交通票据,同步对接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伤残、护理依赖、营养期鉴定,固定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关键证据,完整留存鉴定缴费凭证。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减非医保用药、单人护理、不认可丧葬费、不承担鉴定费等全部抗辩意见,律师提前梳理对应法律条文与同类裁判案例,逐一准备质证及代理意见。庭审中重点论证三点核心观点:一是非医保用药扣除无合同与法律依据,全部医疗费应予支持;二是伤者颅脑重伤、长期植物人,住院双人护理符合伤情客观需求,护理费按合理标准核算;三是老人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丧葬费诉求合法;同时依据保险法主张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结合重型货车体型更大、危险性更高的客观事实,向法院阐述同等责任下货车方应承担更高赔偿比例,完整举证、清晰说理,全力为家属争取全部合法赔偿项目。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法院核定原告总损失 628868.67 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付 198000 元,超出部分承担 43% 赔偿责任,合计赔付 383273.5 元;电动车驾驶人承担 38% 赔偿责任,赔付 163730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按比例分担。
- 裁判理由:法院采纳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扣减医疗费、拒付丧葬费、不承担鉴定费等抗辩;结合货车、电动车风险差异,同等责任下划分差异化赔偿比例;认定死者长期植物生存后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丧葬费应予支持。
-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 1179、1183、1208、1213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保险法》第 64 条;《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