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涉案经营流水类案件|沧州王艳翠律师辩护,提交多组证据佐证当事人情节,充分发表从轻辩护意见,促成当事人降刑,有效降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
###案情简介
两名主犯事先共谋开设足疗店变相从事卖淫活动,合伙分工运营场所,设置专门服务人员接待引流、记账报备,招募多名技师提供口淫等卖淫服务,搭建内部管理群管控人员、约定薪资分成,配套收款渠道、报警装置、避孕器具等作案工具,经营数月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指控第一主犯构成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元;指控第二主犯同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另有三名工作人员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给出缓刑量刑建议。第一被告人庭审初期对指控事实存在异议,辩护人介入开展辩护工作。
###办案经过
王艳翠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提交账户流水、聊天转账记录、社交截图等多组佐证材料,提出当事人未实际出资、未掌握核心收益分配、未完全主导运营管控、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等多项从轻辩护意见,庭审充分发表辩护观点,庭后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推动当事人认可全部指控事实。法院完整核查全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证、租赁及转账书证等证据,对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第一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未采纳公诉机关六年三个月量刑建议,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其余同案人员分别判处五年实刑及不同期限缓刑,涉案全部作案工具、涉案现金依法没收处置。
##律师核心价值
提交多组证据佐证当事人情节,充分发表从轻辩护意见,促成当事人降刑,有效降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