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X(化名)于2003年3月入职某地产集团公司(化名),2019年调任某项目总经理,月薪约6万余元。2021年9月,公司突然发布任免通知,将王X从项目总经理岗位调整为土建工程师,薪资从6万余元降至15,300元。王X对调岗提出异议,继续在原岗位打卡,未到新岗报到。公司遂取消其打卡权限,并以“连续旷工十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X委托陈浩律师代理,向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仅支持未休年假工资33,009.73元,驳回其他请求。王X不服,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确立“违法调岗+违法解除”的诉讼策略:
入职年限认定:公司辩称王X仅入职7年,陈律师通过公司OA系统截图、内部人事档案等证据,证明王X自2003年3月即入职某集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共18年余。
调岗合法性辩驳:公司援引劳动合同中“乙方同意服从甲方调整岗位、地点及薪资”的条款,主张调岗合法。陈律师指出,该条款不能赋予公司无限调岗权,调岗需具有合理性且不得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本次从管理岗降至基层岗、薪资降幅高达75%,属重大变更,且公司未证明系生产经营之必需,王X已提出异议,双方未协商一致。
违法解除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但王X因公司取消打卡权限而无法正常打卡,且一直在原岗位履职,不构成旷工。解除程序违法。
年假工资及报销费用:仲裁阶段仅主张33,009元,一审中经释明按法定标准重新计算为36,930元;业务招待费及车辆报销款系职务行为产生的费用,有报销单为证,应属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庭审中,陈律师围绕上述观点充分举证、辩论。一审判决支持王X违法解除赔偿金519,246元、未休年假工资36,930.43元、业务招待费9,900元、车辆报销款8,571元,合计574,647.43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陈律师在二审中逐一反驳公司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公司调岗导致岗位性质、薪资待遇发生重大变化,属对劳动合同的重大调整,王X已提出异议,公司单方变更合同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属违法解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X获赔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业务招待费及车辆报销款,合计574,647.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