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王X(化名)通过美国N*、J*P等网站购买化妆品、运动鞋等货物,在明知某转运平台以包税方式实施走私的情况下,委托该平台将其购买的商品走私入境,后通过某物APP在国内销售。经太原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938,330.87元。2025年6月,王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X委托陈浩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从犯认定”与“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工作:
从犯地位争取:王X系国内货主,其行为有别于提起走私犯意及搭建走私平台的主犯,在整个走私犯罪链条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与悔罪表现: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审理期间家属又代为退缴24万元,合计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初犯、偶犯情节:王X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庭审中,陈律师就上述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退缴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请求法庭对王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王X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巨大。鉴于王X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决:王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九十四万元(罚金已预缴)。王X在判决确定之日即获释放,无需入狱服刑,有效辩护成果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