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高管涉案,李春翔律师全程辩护,成功争取不起诉不留案底
审理 / 办案机关信息
办案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某某自然人,系某某能源集团公司成本部负责人,委托辩护人:李春翔,上海中联(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涉案单位一: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单位二:某某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涉案事实:涉案能源公司采购进口酒水无法正常通关,当事人代表公司与跨境电商企业共谋,违规将货物伪报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组织员工刷单走私入境,累计偷逃税款 34 万余元。当事人被海关缉私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办案经过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李春翔律师全程负责刑事辩护工作,案件横跨侦查、审查起诉两大阶段。侦查阶段,李春翔律师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稳定当事人情绪,细致核对全部走私流程、税额核算、参与程度等关键事实,指导当事人规范供述,主动坦白全部案件细节,固定坦白核心情节;同步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论证当事人仅执行公司决策,无个人牟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春翔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海关核税单据、聊天记录、刷单记录、涉案资金流水,确认偷逃税款金额;主动对接检察官沟通案件定性,明确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当事人仅系执行职务的主管人员,并非走私方案主导者;积极协调涉案单位全额补缴偷逃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夯实全部法定从宽情节。律师重点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围绕偷逃税额、主观恶性、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初犯无前科等维度,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说理,完整阐述从轻处理法律依据,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 处理结果: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不予起诉,无刑事犯罪案底;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 裁判核心理由:当事人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依据刑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法适用刑诉法相对不起诉规定。
- 适用法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