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沧州王艳翠律师梳理多份在先生效裁判夯实证据,紧扣宅基地法律规定驳斥上诉观点,一二审全程代理,成功追回宅基地房屋
案情简介
本案为农村宅基地房屋返还原物二审纠纷,当事人系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接受强制医疗,名下自有宅基地院落含北房三间、南房两间。上世纪90年代末,村集体未经合法授权,联合乡镇政府将当事人宅基地及房屋以10000元转让给非本村集体人员,双方签署转让审批材料并完成备案。后续受让方改造原有北房、拆除原南房并违规新建多间房屋,长期占用案涉院落。此前行政判决已撤销乡镇政府转让审批批示,案涉宅基地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当事人一审起诉要求占有人腾退返还房屋,并主张228000元房屋占用损失,一审判决支持腾退房屋诉求,驳回占用损失主张。占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以历史背景、合理信赖、未获补偿为由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求。
##办案经过
王艳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一二审诉讼,梳理多份在先生效行政、民事判决书,固定宅基地归属、转让行为违法无效核心证据;针对上诉人信赖利益、身份特殊等上诉理由,围绕农村宅基地专属集体成员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证,明确非本村村民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区分原有房屋与违规自建房屋范围,清晰界定应当返还的房屋范围;举证证明转让行为自始无效,无权占有事实持续存在,驳斥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主张一审判决事实与法律适用均无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占有人构成无权占有,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腾退房屋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剩余公告费300元,本案为终审判决,当事人成功保住自有宅基地房屋权益。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多份在先生效裁判夯实证据,紧扣宅基地法律规定驳斥上诉观点,一二审全程代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追回涉案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