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二审纠纷|涉案赔偿20.9万元|沧州王艳翠律师代理二审维持全额连带赔偿原判
##内容###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判令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连带赔付伤者209077.87元,两责任主体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工程属承揽项目、事发雕塑未完工不适用构筑物倒塌连带责任条款,要求改判无责或降低责任比例,还申请追加第三方承揽企业为被告,否认自身安全管理过错,不服赔付金额209077.87元。伤者一审主张损失合计765567.97元,伤情为九级伤残,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办案经过
伤者委托沧州王艳翠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律师梳理一审全部证据与庭审笔录,精准辨析《民法典》1252条构筑物倒塌过错推定连带责任规则,区分内部承揽合同与对外侵权责任的法律边界;针对上诉人“未完工不适用法条、应由第三方担责、伤者自担主要责任”三大上诉理由逐条法理驳斥,明确二上诉人无法举证工程无质量缺陷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同时说明第三方主体不属于必要共同被告,上诉人赔付后可另行追偿,完整稳固一审裁判逻辑。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两主体连带赔付209077.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72.17元由两名上诉人分摊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伤者一审主张的九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全部核心赔偿项目均予以保留。
##律师核心价值
二审精准拆解法律适用争议,有力驳斥上诉人全部免责上诉观点,成功保住一审全额赔偿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