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涉案追偿金额245万元|沧州王艳翠律师代理被告二审驳回原告诉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案情简介
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器材租赁合同,生效判决判令被挂靠企业、挂靠人连带支付租赁相关款项,执行阶段被挂靠企业账户被扣划XXX.11元。被挂靠企业起诉租赁业务业主、挂靠人、分公司承包人,主张三方连带赔偿全部扣款损失,一审仅判令挂靠人、承包人承担赔付责任,驳回对租赁业主的索赔诉请。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上诉主张租赁业主存在伪造印章、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共同承担XXX.11元及利息,同时主张一审未准许印章鉴定属于程序违法。
###办案经过
租赁业主委托沧州王艳翠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律师梳理多份在先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租赁合同效力已被法院确认,扣款损失源于企业自身挂靠管理过错,并非租赁业主侵权导致;针对原告重复起诉、印章鉴定必要性、虚假诉讼三大上诉理由逐条法理辩驳,举证证明原告此前撤诉不构成本案租赁业主担责依据,案涉印章真伪不改变企业连带责任认定,一审不予鉴定程序合法,完整论证租赁业主无赔偿义务。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法律适用无误,全部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仅挂靠人、承包人连带赔付XXX.11元及对应利息,租赁业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2.1元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判决为终审生效裁判。
##律师核心价值
二审逐条驳斥原告全部上诉理由,清晰厘清责任边界,成功免除当事人XXX.11元巨额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