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涉案经营主体登记持股人员,该案为多人共同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防护标准的面罩产品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经流水汇总、订单统计,初步认定全案整体涉案销售金额 166 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初步核减总金额至 104 万元,按照《刑法》第 140 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法定量刑区间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出具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高额罚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因具备股东身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主要参与人员,面临长期监禁刑罚。
办案机关指控当事人全程参与生产方案制定、货源对接、渠道分销与利润分配,属于核心主犯,需对全部涉案钱款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归案初期心态消极,对案件法律后果认知不清,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开展全流程刑事辩护。
二、核心辩护思路与庭审关键意见
剥离股东身份与实际犯罪作用,争取全案唯一从犯定性
辩护人全面梳理二十余次讯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车间考勤、分红转账凭证,发现当事人仅为名义持股,未参与车间生产管理、原料采购定价、下游大客户谈判等核心决策;日常仅负责偶尔对接零散散户订单,无独立定价权、货物调配权,每月仅领取固定劳务报酬,未按持股比例参与大额利润分成。结合同案其余多名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明确当事人在整条犯罪链条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并非犯意发起者与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适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逐笔对账剔除无效金额,大幅核减个人关联涉案数额
针对指控 104 万元总涉案金额,辩护人逐条核对发货单、物流记录、收款流水,将他人独立订单、刷单虚假交易、退货退款订单、无法对应收货方的模糊账目全部依法剔除,最终经与公诉人当庭对账质证,法院采信辩护意见,将当事人需承担责任的涉案金额核减至 72.6 万元,跳出原本指向七年以上量刑的金额基础。
叠加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强化辩护效果
当事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全部涉案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在案件审理阶段全额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当事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涉案产品未造成人员伤亡、群体性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辩护人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挽损、初犯从宽四项情节组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在从犯基础上进一步减轻量刑。
三、判决结果与案件总结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全部核心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从犯,涉案金额 72.6 万元,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大幅下调罚金至 25 万元,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量刑建议实现明显减刑。
本案辩护核心在于打破 “股东 = 主犯” 的惯性认定逻辑,以客观书证还原行为人实际参与程度,依托证据精细化审计压缩犯罪数额,多层叠加从宽量刑情节,实现重罪降档、刑期大幅缩减,既恪守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也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刑罚代价,是数额型伪劣产品类案件从犯辩护、金额质证的典型参考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