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日常常在线下养生门店办理储值会员卡,多次通过线上转账向门店经营者支付预存消费款项。该门店后续因涉黄问题被查办,办案机关调取店铺全部资金流水后,将原告一笔千元转账直接认定为嫖娼嫖资,在未联系门店技师、未调取双方聊天记录、未核实消费项目的前提下,传唤原告制作询问笔录,依据单一转账记录与原告笔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签收文书后当即提出异议,提交门店会员卡充值小票、此前多次同类储值转账凭证,主张该笔钱款属于预存按摩消费费用,从未与任何人员达成性交易合意,也没有进入私密场所着手实施任何涉黄行为。办案机关未核查原告提交的反证材料,未向门店工作人员、对应服务人员核实交易性质,直接驳回申辩意见。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处罚结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
庭审代理律师围绕证据规则展开核心抗辩:第一,根据公安部相关批复,认定卖淫嫖娼必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双方主观达成性交易合意、商定或支付对价、着手实施违法行为。本案仅有转账流水,没有聊天记录、现场监控、对方人员指认、房间入住记录等任一证据证明存在嫖娼合意与行为,仅凭一笔转账无法排他性排除储值、正常消费等合理情形,属于典型孤证定案,严重违背行政案件证据认定标准。第二,办案机关在原告提交相反证据后未履行调查核实义务,未对关键疑点予以排查,直接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调查取证片面且未尽审慎义务。第三,询问环节执法记录仪记录缺失,无法证实笔录系当事人真实自愿表述,取证程序存在瑕疵。被告答辩称门店整体涉黄,店内所有转账均可直接推定为嫖资,无需逐一核实。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必须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不能依托场所整体违法推定单笔资金性质。案涉处罚缺少嫖娼合意、行为实施的核心佐证,现有证据无法锁定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明显不足,涉案行政处罚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判决结果
撤销案涉行政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总结
事后依托流水倒查处罚时,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场所涉黄就将所有转账一概认定为嫖资。如果能够提供储值凭证、消费记录等反向证据,且无任何沟通与行为证据佐证嫖娼事实,该处罚极易因证据不足被法院撤销。当事人遇到此类事后追溯处罚,务必留存消费凭证,及时通过诉讼推翻违法处罚,避免无故留存治安违法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