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经他人居间介绍前往一处租住房屋,居间人刻意隐瞒真实情况,谎称仅为普通陪同聊天服务。原告抵达房间后,方才知晓对方意图发生有偿性关系,原告当即表示拒绝,对方随即明确拒绝提供性服务并准备离开,双方全程未商定价格、未收取任何钱款,也未发生任何身体接触与性关系。
执法人员恰好此时上门突击检查,未细致核实事发经过,直接将二人一并传唤调查。办案机关仅依据居间人单方证言,认定原告存在嫖娼意图且已进入场所着手实施嫖娼,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原告陈述系被误导到场、对方拒绝交易、自身主动放弃违法意图,但办案机关未采信该申辩理由,未单独核实涉案女性当事人完整陈述,草草走完处罚流程。原告复议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庭审中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分为实体与程序两层:第一,从违法构成要件来讲,卖淫嫖娼行为必须存在对应的卖淫一方,即双方达成双向交易合意。本案女方自始至终拒绝提供性服务,不存在卖淫行为主体,嫖娼行为自然无从成立。原告到场属于被居间人欺骗,发现真实意图后并未继续推进交易,无实施嫖娼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不符合法定处罚情形。第二,办案机关未分别固定双方询问笔录,未核对双方陈述矛盾点,仅凭介绍人证言定案,关键当事人证言未作为核心证据采信,事实调查严重疏漏。第三,处罚前告知环节未列明居间人证言等关键定案证据,未充分保障原告针对案件疑点陈述举证的权利,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被告辩称原告已经进入涉事房间,具备嫖娼预备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
法院审理裁判观点
法院查明全部笔录材料后认定,案涉另一方人员明确拒绝从事有偿性服务,不存在卖淫违法行为,缺少嫖娼行为对应的相对主体,处罚定性法律适用错误;同时案件核心事实核查不全面,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案涉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撤销。
判决结果
撤销涉案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被告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对原告作出同类处罚;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总结
认定嫖娼不能仅以进入房间作为唯一判定标准,必须审查双方是否形成双向性交易合意。若另一方明确拒绝交易、不存在卖淫意愿,即便当事人被引导至现场,也不构成嫖娼治安违法。面对此类定性错误的处罚,可重点从行为相对方、主观意愿、交易合意三个角度举证抗辩,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错误处罚,维护自身无违法前科的个人征信与档案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