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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成功解约加盟合同,二审维持全额退费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长轲律师代理加盟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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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XX(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福建的吴XX(化名)通过互联网广告了解到济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牌方”)旗下的某茶饮加盟项目。品牌方在招商宣传中称该项目“零基础即可开店”“总部全程扶持”“赠送全套后厨制作设备”,吴XX对此产生浓厚兴趣,专程从福建前往济南考察。

考察当日,品牌方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向吴XX展示了品牌发展前景、运营支持体系及成功案例。吴XX在对方引导下,于当天即与品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品牌方授权吴XX在福建省福州市区域内使用其品牌资源开设加盟店。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吴XX于签约当日支付了合作费用、管理费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8800元。

签约后回到酒店,吴XX仔细翻阅品牌方交付的资料,发现所谓“核心资料”内容较为基础,与招商宣传中的描述存在差异;关于赠送设备的承诺亦附有诸多前置条件,并非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吴XX顿感不安,认为项目实际情况与预期不符,当即决定退出。次日,吴XX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了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长轲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赵长轲律师在接受吴XX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赵律师深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加盟维权,擅长运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冷静期"条款为加盟商维权。在对合同条款、付款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后,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含签约日当天),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吴XX签约后仅过去3天,完全处于该“冷静期”期限内,这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突破口。

赵律师办案思路清晰,擅长从合同瑕疵、信息披露、冷静期等角度切入,最大化挽回加盟商损失。他向吴XX指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加盟商的法定权利。而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权利更应得到充分保障。

随即,赵律师为吴XX拟定了书面《解除合同律师函》,明确告知品牌方:吴XX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共计48800元。赵律师办案细致、沟通耐心,反复向吴XX强调: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口头或微信等方式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形式,无法产生有效的解除效力。在赵律师指导下,吴XX于签约后第3天通过XXX特快专递将律师函寄出,次日品牌方即予签收。

然而,品牌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以“已向吴XX交付核心资料、已开通在线培训账号”为由,拒绝退还任何费用,认为合同已部分履行,费用不予退还。

面对品牌方的强硬态度,赵长轲律师不转助理、亲自办案,立即着手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合作协议书》、付款凭证、XXX邮寄单及签收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代理吴XX向济南市历下区XX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已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并判令品牌方返还全部费用48800元。

一审庭审中,品牌方抗辩称其已向吴XX交付核心资料、开通在线培训服务,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相应费用应当扣除。赵长轲律师对加盟法律体系、监管规则、司法裁判口径非常熟悉,当庭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有力驳斥:

第一,吴XX签约后仅3日即书面提出解约,完全在合同约定的7日冷静期范围内,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权合法有效;

第二,品牌方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仅系交付U盘资料及开通手机App账号,并未对吴XX进行任何实质性的线下技术培训和实际操作指导,吴XX亦未使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未对品牌方的经营资源产生实际利用;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吴XX在冷静期内行使解除权,品牌方所收取的费用理应全额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赵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确认双方合同于品牌方签收解除通知之日即2021年5月27日解除,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品牌方确已交付部分资料等因素,酌定品牌方退还吴XX合作费用42800元(即全额退还合作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退还金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吴XX亦提起上诉,主张应全额返还48800元并赔偿差旅费损失。

二审中,品牌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向第三方支付“培训费用”的转账记录,试图证明其确有成本支出。赵长轲律师专注商业特许经营法律事务,服务过多家大型连锁加盟企业,熟悉双方规则,对此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赵律师指出:该转账发生于吴XX解约之后数月,与本案合同签订及解除时间相隔较远,不能证明与本案费用的关联性,且品牌方未能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或服务凭证予以佐证。二审法院经审查,采纳了赵律师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期限、品牌方已履行部分义务等因素后,酌定退还42800元并无不当,且合同解除系因吴XX行使单方解除权,品牌方并无违约行为,差旅费损失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品牌方及吴XX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确认双方《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5月27日解除;品牌方返还吴XX合作费用428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4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的核心理由为:双方合同中已约定“冷静期”条款,吴XX在约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自品牌方签收解除通知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鉴于品牌方确已向吴XX交付部分资料,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酌情确定退还费用金额。

本案胜诉后,吴XX为赵长轲律师送来锦旗,感谢赵律师的专业代理帮助其挽回了绝大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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