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责任认定、工程司法鉴定抗辩、再审审查案件代理
代理方向
被申请人发包方再审阶段诉讼代理,反驳施工方全部再审理由,推动高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稳固一二审胜诉结果
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通州XX公司全部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施工方需承担案涉工程返工、维修义务,全额承担97000元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费
本案工程交付十余年,施工方以竣工合格、业主改扩建为由拒不担责。我精准拆解鉴定意见,厘清混凝土强度与改扩建无关联,梳理合同、图纸、保修书完整证据链,明确主体结构保修义务,全部推翻对方抗辩观点,高院全盘采纳我方意见,完整守住发包方胜诉权益。
案情内容
我方当事人为本地报社单位,早年委托通州某建设集团承建编辑大楼,大楼包含圆厅施工区域,2006年底工程全部交付我方当事人投入使用,到双方产生诉讼时,建筑已经正常使用长达十六年。大楼日常使用阶段没有出现明显破损痕迹,当事人后续计划开展内部升级改造,前期排查建筑安全时,发现大楼梁柱、楼板多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合同约定C30标准,地基回填土压实参数也不符合原始设计要求。
双方多次沟通维修整改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书面确认大楼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存在多处不符合设计标准与施工规范的质量缺陷。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施工企业施工不达标,判令该企业对大楼缺陷部位返工维修,同时承担97000元司法鉴定相关费用。
施工企业不服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主张,案件争议焦点十分突出。施工方称持有早年监理评估报告、质监站验收材料,主张工程当年主体验收合格,长期使用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施工缺陷;同时主张司法鉴定是在我方当事人私自改扩建之后完成,原有建筑结构已被改动破坏,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案件裁判依据;还提出仅有少量混凝土试块指标不达标,不会影响建筑整体安全,无需承担返修责任,另外主张司法鉴定费用不应由己方承担。
再审阶段我作为当事人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施工设计图纸、招投标全套文件、保修协议以及司法鉴定完整原文,针对施工方每一项再审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我向法庭说明,本次质量鉴定专门针对改造前原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开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属于施工形成的固有物理属性,后期室内改扩建不会改变混凝土本身材质强度,施工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改造行为会干扰检测结果,这份鉴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核心依据。
同时我完整提交招投标预算书、全套施工图纸,举证合同明确要求建筑基础、梁、板、柱全部采用C30混凝土浇筑,施工企业未按照约定标准施工,构成根本违约;结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相关约定,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具备长期保修责任,即便建筑竣工交付多年,施工方依旧负有维修整改义务,早年阶段性主体验收合格,不能免除其对隐蔽施工缺陷的返修责任。
针对鉴定费用承担问题,我结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诉讼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向法庭释X,本次鉴定是为核查施工质量问题,最终鉴定结论证实工程确实存在施工缺陷,举证不利产生的成本、鉴定费用依法应当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审理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施工企业各项再审理由均无法成立,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彻底巩固当事人一审、二审胜诉成果,避免发包方自行承担大额维修、鉴定开支,完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