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X
民事判决书(2025) 浙 0109 民初 XXXX 号
原告:LYL,男,1992 年出生,户籍地杭州萧山区XX,身份证号脱敏。
被告:WY,女,1984 年出生,户籍地湖南村镇,身份证号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CQY,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翁一鸣,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LYL 与被告 WY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11 月 14 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5 年 12 月 23 日开庭,原告、被告代理人翁一鸣到庭应诉,本案审结。
原告诉请:主张 18 天双倍逾期占用费、一月租金违约金、水电燃气欠费、开票税费、全屋清洁维修费,当庭撤回赔礼道歉诉求并调整清洁费金额。事实:双方签订中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 4900 元,租赁税费由租客承担;被告中途提出提前退租,未足额结清款项自行搬离,双方就各项费用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翁一鸣律师代理意见):原告单方要求提前搬离属于原告违约;租客实际搬离时间早于原告诉称节点,无需承担全额水电;租赁税费、高额清洁维修费用无合同与事实依据,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租赁及税费告知书合法有效,被告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合同于被告搬离当日解除;押金抵扣等额违约金;原告主张双倍占用费标准过高不予支持;仅认可真实产生的水电燃气、租赁税费、基础保洁费,油烟机清洗、物品维修、耗材采购等费用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 2940 元、水电燃气费 357.33 元、开票税金 832.8 元、保洁费 99 元,合计 4229.13 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110 元,小额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 27.5 元,原告承担 7.5 元,被告承担 2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YBX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QT书记员:XJ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