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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垫付合同纠纷一审:赵健律师代理建材出借企业,梳理完整供货证据,法院支持大部分垫付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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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代理供货企业,整理供货、对账全套书证,法院足额支持绝大部分钢材垫付款本金。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 XX 街道XX。
法定代表人:Z L 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B Y S,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XX XX 村 XX 组。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XXX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 Z L X、委托代理人赵健、B Y S,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钢材款 XXX.16 元及利息,暂合计 XXX.7 元(计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工程代为赊购钢材,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限期付清货款,逾期按月 3 分计息并抵押房产。原告依约供应钢材,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未付,构成违约。
被告 XXX 辩称:双方为挂靠施工关系,停工、钢材丢失均系原告造成,原告存在侵占钢材、套路贷行为,相关欠款不应由本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及钢材代购协议,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原告合作钢材商累计供货总价 XXX.65 元,期间退货抵扣 362329.49 元,被告已支付 10 万元;原告自行拉走半成品钢材 109.08 吨,按 4000 元 / 吨折算抵扣 436320 元。被告未提交钢材被盗、原告涉嫌犯罪的有效立案证据。
本院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实际使用钢材,应当支付垫付款;原告自行拉走钢材存在处置不当过错,利息诉求不予支持。核算被告应付本金 XXX.16 元。
综上,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 XX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钢材垫付款 XXX.16 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利息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098 元,由被告承担 18648 元,原告自行承担 9450 元。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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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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