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刘X用自己银行卡为朋友转账100余万元,后发现其银行卡资金被冻结。后刘X接到某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其被网上通缉,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侦查机关告知其名下XX银行账户为涉诈二级账户,其本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并对其当场羁押。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刘X朋友进行够沟通,查明该笔资金该笔资金系刘X朋友自有资金,系其在澳门期间,将持有的港币兑换为人民币后,委托他人将该笔钱款转入刘X名下账户。对于该笔资金经谁账户转入,上游账户是否涉诈,刘X并不知情。获知上述情况后,律师第一时间接入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详述案件事实,经沟通刘X在羁押15天后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案件事实,李律师进一步提出,电信诈骗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观上需要共犯之间对诈骗犯罪存在共同故意或主观上的明知。根据本案案涉事实,刘X对向其银行卡账户转账的上游账户是否涉诈并不知情,更不可能与涉诈人员之间存在共谋,因此其案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主观认定标准。同时,本案中刘X既无诈骗行为,也未从案涉行为获利,因此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认定标准。综上,可以确定刘X不构成诈骗罪。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律师建议,对刘X予以撤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