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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合伙制毒涉大量冰毒,专业刑辩律师深挖从轻情节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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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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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禹佳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精准梳理立功、坦白、初犯多项法定从轻情节并向法庭完整举证说理,相关从轻情节被法院采纳,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直观展现刑辩律师挖掘量刑从轻要点、专业辩护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案号脱敏处理)

公诉机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男,1990 年 6 月 16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详细户籍地址脱敏,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制造毒品,2018 年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男,1985 年 11 月 13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详细户籍地址脱敏,汉族,初中文化。2006 年曾因盗窃被本院判处刑罚,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 [律师姓名脱敏]:[律所名称脱敏] 律师。

被告人 YXX,男,1995 年 2 月 9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详细户籍地址脱敏,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律师姓名脱敏],[律所名称脱敏] 律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文书编号脱敏)起诉书指控 XX 犯非法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XX 犯非法制造毒品罪,YXX 犯非法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 2019 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 年 10 月中旬,XX、YXX 与两名在逃人员密谋实施制毒,获取制毒原料后通过化学方式提纯加工。民警现场抓获 XX、XX,查获多类含甲基苯丙胺的晶体、液体、制毒工具及辅料;XX 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 YXX。另 2018 年 9 月起,XX 多次在自有住所提供场所、毒品,容留 XX、YXX 吸食冰毒;YXX 曾向他人贩卖一小袋冰毒。

公诉机关认定三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YXX 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制毒中 XX、XX 为主犯,YXX 系从犯,XX 具备立功、坦白情节,并出具对应量刑建议。

XX 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指定辩护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提出 XX 存在立功、坦白、初犯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XX 当庭认罪,但认为量刑过重;其脱敏辩护人提出,当事人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 “制造毒品”,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YXX 认可全部指控事实与罪名,当庭认罪;其脱敏辩护人提出 YXX 属于制毒从犯、仅单次贩毒,恳请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使用加热、化学提纯手段加工制毒原料,行为符合制造毒品罪构成要件,驳回 XX 辩护人关于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区分主从犯,认定 XX 构成立功、坦白,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判决如下:

XX 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XX 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YXX 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现场扣押的毒品、制毒原料、工具、涉案手机全部予以没收。

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落款: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个人信息全部脱敏,加盖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公章,附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签章。

附件列明本案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共同犯罪、主从犯、立功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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