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 2021 年初经介绍恋爱,2023 年 10 月按习俗举办婚礼,仅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相处期间,女方多次以收入、发展不足为由拒绝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男方为达成登记结婚目的,按女方要求出售自有房产,转出 501700 元至女方账户,女方使用该款项支付房产首付购置总价 780000 元住宅,房屋登记至女方单独名下;案涉房屋契税 11700 元、每月 2100 元房贷、155000 元装修费用均由男方全额承担,男方另出资购置号牌皖 M9Y330 马自达轿车一辆。
2024 年 5 月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协议写明男方自愿将购房资金、装修款、案涉车辆无偿赠与女方,房产、车辆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放弃任意撤销权。后续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女方始终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此前已另案起诉彩礼返还,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女方返还彩礼 28000 元。
男方认为案涉房产、车辆赠与属于以缔结婚姻为附条件赠与,现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协议,判令女方配合变更房屋产权、返还车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2000 元。女方抗辩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附结婚条件约定,财产已完成物权交付与登记,男方无权撤销赠与,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二、办案经过
立案举证阶段:原告方整理六组完整证据提交法院,包含双方主体材料、赠与协议、另案彩礼生效判决书、累计 490000 元转账流水、契税还贷支付凭证、155000 元装修转账记录、不动产与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损毁现场照片,完整还原男方全额出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全部事实链条,佐证案涉房产、车辆全部资金来源均为男方个人财产。
庭审质证阶段:被告对资金流水、产权登记等客观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主张转账仅为日常经济往来、协议无结婚附条件约定,房屋、车辆物权已完成转移,男方丧失撤销权利;原告代理人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反驳,结合协议原文 “已举办婚礼未领证” 表述、双方恋爱婚约完整时间线、另案彩礼判决事实,论证案涉赠与本质为婚约附条件赠与,并非无偿无对价赠与。
法庭事实核查阶段:法院调取完整资金流转记录、房产买卖备案材料,查明房屋首付 360000 元、剩余贷款 420000 元,房屋全程由女方办理登记手续,但全部房款、贷款、装修支出均由男方承担;双方 2025 年 1 月终止同居关系,男方 2025 年 1 月 17 日提交诉状,未超过赠与撤销一年法定除斥期间。
法律辩论阶段:双方围绕赠与是否附结婚条件、放弃撤销权条款效力、物权登记是否阻却法定撤销权三大核心争议辩论。原告方主张,普通自然人大额房产、车辆赠与不具备无偿公益属性,结合婚约背景可推定以登记结婚为隐含生效条件,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时,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相关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被告主张书面协议明确放弃撤销权,物权转移后无权追回财产。
三、案件结果
民事判决主文:案涉《赠与协议》予以撤销;女方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男方将案涉住宅不动产产权变更至男方名下;女方十日内返还号牌皖 M9Y330 马自达轿车;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费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12000 元全部由女方承担。
裁判核心逻辑:案涉大额财产赠与基于婚约、举办婚礼、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的共同预期,现双方婚约彻底终结,未完成婚姻登记,若不撤销赠与将造成财产利益严重失衡,违背公序良俗;原告起诉未超出一年撤销时效,符合法定撤销赠与情形,赠与财产应当全额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