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胡X注册成立某财富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底至2019年1月间,胡X伙同闫X等人,依托该公司名义,组织招徕人员通过散发传单、打电话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荣*赢”“荣*金”“荣*通”等理财产品,并以投资山东**大裂谷景区项目、山东德州某文化生活广场等项目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或《理财服务协议》,以约定年化收益率6%至13%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
经审计,该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93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335人,其中未兑付集资参与人1905人,未兑付集资金额3.06亿余元。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包括崔X在内的2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崔X被指控在职期间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300余万元。
【办案经过】
于海东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崔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崔X,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经深入分析案卷材料,于海东律师精准把握了本案的多个辩护关键点:
第一,明确从犯地位。 于海东律师指出,崔X于2016年入职财富公司担任业务员,系通过正常招聘程序进入公司,对公司整体经营模式及资金流向并不完全知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争取自首认定。 案发后,崔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于海东律师据此向法庭提出崔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强调认罪认罚态度。 崔X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体现了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深刻认识。
第四,积极促成退赔退赃。 在于海东律师的协调下,崔X家属积极配合,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等赃款,有效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于海东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在案证据,从崔X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悔罪表现及退赔情况等多个维度展开充分论证,提出了对崔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综合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于海东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
被告人崔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崔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崔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24名被告人中,主犯胡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总经理闫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崔X作为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的业务员,在于海东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刑期降至法定最低档,接近同类案件中从犯量刑的底线,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专业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