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间,被告人刘X在北京市朝阳区珠江帝景、富顿中XX内,招募并组织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黄某某、李X等多人在上述地点进行口淫、性交等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25年4月27日,刘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所持有的手机二部、储蓄卡一张被依法扣押。同年6月4日,刘X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逮捕,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刘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刘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于海东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刘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经过,并向刘X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于海东律师随后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
于海东律师经深入研判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量刑辩护,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基于此,于海东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辩护策略:
第一,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法定从宽情节。 于海东律师向刘X详细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是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在充分沟通后,刘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第二,积极促成退缴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 于海东律师协助当事人家属,在开庭前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同时还预缴了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举充分彰显了刘X真诚悔罪的态度,也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向法庭提交“初犯偶犯”等从轻量刑情节。 于海东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刘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浅,社会危害性有限,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刘X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于海东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进行了充分论证,公诉机关对于海东律师提出的量刑情节亦予以认可,合议庭对于海东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了充分重视。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X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扣押被告人刘X退缴的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其中一万八千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余款并入罚金项执行;在案扣押的手机二部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银行卡一张予以发还。
组织卖淫罪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于海东律师通过精准的认罪认罚量刑辩护、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