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X,男,1993年出生,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至9月期间,陈X在资金链断裂后,为偿还个人债务,隐瞒其真实经济情况和资金用途,以“为客户垫资”“开展公司业务”为由,在本市东城区崇文XX等地,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骗取被害人张X甲80万元、张X乙140万元、刘某甲35万元、刘某乙30万元、晁某65万元、蔡X30万元、王X60万元。案发前,陈X退还被害人张X乙3.5万元,退还被害人蔡X4.5万元。
2025年1月19日,陈X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传唤,次日被释放。2025年4月16日,陈X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陈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于海东律师在接受被告人陈X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经过,并向陈X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于海东律师随后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
于海东律师经深入研判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量刑辩护,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基于此,于海东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辩护策略:
第一,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法定从宽情节。 于海东律师向陈X详细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是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在充分沟通后,陈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第二,提出“初犯偶犯”等从轻量刑情节。 于海东律师在阅卷中发现,陈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浅。庭审中,于海东律师向合议庭充分阐述了这一情节,请求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
第三,明确提出“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于海东律师指出,陈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电话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当事人配合传唤主动到案,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庭审过程中,于海东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进行了充分论证。虽然法院经审查认为陈X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未采纳自首情节,但对于海东律师提出的“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给予了充分重视,公诉机关亦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可。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陈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三十二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