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施工合同一审胜诉|法院判令房企支付364 万元工程款及起诉之日起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个人全额垫资承建房企开发楼盘地下车库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完成整体结算,工程总价款 720 万元,房企仅陆续支付 356 万元,剩余 364 万元工程款长期拖欠,并出具书面欠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委托刘江律师起诉,要求房企一次性付清剩余 364 万元工程款,并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当庭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二、办案经过
- 全套结算、竣工债权证据完整归集律师整理地下车库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表、房企盖章出具的 720 万元总欠条、已付款对账记录,完整证明工程完工验收、双方完成最终结算、欠款 364 万元的客观事实,债权凭证清晰无瑕疵。
- 驳斥对方两大核心抗辩,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① 关于合同无效:即便原告个人无施工资质、无书面施工合同,但工程已完工交付、房企主动完成结算并出具欠条,依据建工司法解释,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结算金额主张全部工程款; ② 关于未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房企已与原告完成价款结算、出具欠款凭证,视为认可工程完工合格,其无任何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未竣工问题,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 主张起诉之日起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与利息标准,律师依据司法解释主张自立案当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弥补大额工程款长期拖欠产生的资金损失。
- 庭审完整举证,形成闭环债权事实当庭依次提交竣工资料、结算表、欠条、催收相关材料,全部证据相互印证,被告无任何反证推翻欠款事实,法庭完整采信原告全部证据。
三、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核心内容:
- 被告房企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XX 元;
- 资金占用利息以 364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 月 5 日(起诉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960 元,全部由被告房企承担;
- 逾期未足额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律师价值
- 突破无资质、无书面合同双重不利情形,全额保住 364 万工程款 精准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工程完工结算即具备付款条件,对方以 “合同无效、未竣工” 为由拒付全款的抗辩完全不成立,三百余万工程款全额获法院支持。
- 依托房企出具欠条固化债权,锁定完整欠款依据 以开发商盖章欠条作为核心债权凭证,搭配竣工、结算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无法否认欠款金额,从根源避免工程款大幅扣减。
- 依法争取逾期利息,弥补大额资金长期占用损失 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前提下,依据司法解释成功主张起诉后资金占用利息,弥补三百余万元长期拖欠带来的经济损失。
- 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房企承担,当事人零维权成本 近一万八千元案件受理费全部判由开发商承担,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诉讼开支,降低维权成本。
- 清晰区分结算行为与竣工验收法律关系 向法庭说理:开发商主动结算、出具欠条属于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应付价款的全面确认,事后再以未竣工拒付工程款无法律与事实支撑,彻底击溃对方全部抗辩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