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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卤味店铝残留超标共同犯罪案,务工从犯,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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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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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受雇于街边小型卤味加工门店,仅负责原料清洗、卤制、分装打包等基础流水线工作。门店经营者为缩短食材加工时长、提升卖相,长期在卤制毛肚、黄喉过程中超量添加明矾,成品经抽检铝残留严重超标,足以危害消费者神经系统健康。执法人员现场查封卤制品成品、半成品一批,调取门店全年销售记录,核算总销售金额 18 万余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卤制品面向普通消费者长期售卖,存在持续性食品安全隐患,对全部参与人员统一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当事人无门店出资、无定价权、无原料采购权限,仅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利润分配,不清楚过量明矾的健康危害,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开展量刑专项辩护。

二、分层递进式辩护策略与法律说理

厘清共同犯罪地位,成功认定次要辅助从犯

辩护人比对讯问笔录、工资转账记录、门店经营台账,完整区分主从责任:门店场地租赁、原料采购、明矾添加配方、对外销售定价、盈利分红均由店主一人全权决策;当事人仅执行重复性体力劳作,从未参与经营决策,曾询问添加剂安全性但未得到店主如实告知,在整条生产链条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从犯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直接降低基础量刑档次。

论证涉案食品流通范围有限,社会危害性较低

案涉卤味仅面向周边社区零散散户线下零售,无线上批量外销、供货大型商超、餐饮企业行为,消费人群固定且范围狭小;案发后全部库存不合格卤制品当场查封销毁,未再流入市场扩大风险,无消费者身体受损投诉记录。辩护人向法庭说明,本罪立法打击重点为大规模产销高危食品、危害大范围群众健康的行为,本案流通体量小、危害辐射范围有限,应当酌情从轻量刑。

整合全部从宽情节构建完整减刑证据链

当事人归案后全程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加工流程,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销毁全部问题食品,全额退缴务工期间全部劳务报酬,提前预缴罚金。当事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入职时间较短,因家庭收入微薄临时务工,法律与食品安全认知不足,不存在主动追求违法牟利的主观意图。辩护人同步提交社区日常表现证明,证实当事人日常品行端正,具备开展社区矫正的客观条件,判处非监禁刑不会产生社会风险。

三、一审判决最终结果

法院全面采信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从犯,涉案食品流通范围小、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结合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大幅缩减刑期,最终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对比公诉机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实刑的量刑建议,刑期缩减超七成并适用缓刑。本案清晰体现食品加工小作坊务工人员涉食品安全犯罪完整辩护思路:先剥离主犯责任锁定从犯身份,再以流通范围、无损害后果弱化案件社会危害性,叠加多项法定从宽情节实现降档减刑。


  • 2024-03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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