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九级员工诉讼维权获赔 13 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入职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期间从车辆坠落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劳动关系后续解除。 公司虽为当事人参保社保,但未按照员工实际收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金额不服,委托吴德朝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护理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工伤待遇,扣除企业已付款后诉请补足 207257.12 元。被告运输公司全程未出庭应诉。
二、办案经过
- 完整归集全部证据材料:律师整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九级伤残鉴定报告、银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医疗票据、护理费凭证、仲裁裁决书等全套证据,精准核算员工实际月均工资标准。
- 锁定核心维权要点:针对企业低基数参保造成工伤待遇缩水问题,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主张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同时逐项梳理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就业补助、医疗、护理、交通等全部法定工伤待遇。
- 庭审清晰举证、发表代理意见:被告缺席庭审,律师独立完成举证质证,针对工资核算标准、停工留薪工资计算口径、基金未赔付项目承担主体等争议点充分说理,支撑原告诉求。
- 区分保险基金与企业各自承担范围: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需由公司补足,区分清楚两类赔付边界。
三、办案结果
- 法院核算确认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77825.37 元,扣除企业先前已支付 42635 元,判令公司五日内另行支付 135190.37 元;
- 法院按照员工全年实际应发工资核算月均工资,支持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83079 元;全额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医保核定医疗费;依法核算并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发放给当事人,不再重复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基金未核定不予支持;
-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元予以免收;若企业逾期付款,需按规定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四、律师价值
- 解决低缴社保导致工伤待遇缩水核心痛点:精准举证员工真实工资收入,法院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伤残补助金,补足社保低基数带来的大额差额,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 缺席庭审仍全面胜诉:被告拒不到庭,律师独立完成全部庭审工作,完整还原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绝大多数工伤赔偿项目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 清晰划分赔付主体,避免重复索赔:区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用人单位自行承担项目,理清各项款项发放路径,防止企业、基金互相推诿。
- 细化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结合当事人计件 + 加班的工资模式,向法院提出合理核算方案,争取到足额停工留薪工资差额。
- 整合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统一处理:将医疗费、护理、交通、伤残补助、停工工资等一次性诉讼解决,无需多次分开维权,大幅减少当事人时间成本。
